吉林檢察機關依法對王福有涉嫌受賄、利用影響力受賄案提起公訴
日前,吉林省遼源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福有(副廳級)涉嫌受賄罪、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,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,由通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
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,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福有享有的訴訟權利,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,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。通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:2001年1月至2012年1月,被告人王福有利用擔任東豐縣委副書記、縣長、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,為相關企業在企業經營、個人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數額巨大;2014年初至2020年3月,被告人王福有離職后,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,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依法應當以受賄罪、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。
素材/省院第三檢察部
來源/最高人民檢察院